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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9-04-28 来源:上海科普教育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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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奖励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上海科学普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调动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上海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科普教育创新奖(以下简称上海科普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工作。

第三条 上海科普奖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并积极吸引其它社会力量出资参与评奖工作。

第四条 上海科普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等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上海科普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科普奖的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下设上海科普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上海科普教育促进中心,负责上海科普奖评审的管理、组织及其它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成立上海科普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上海科普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上海科普奖设科普杰出人物奖、科普贡献奖、科普成果奖、科普传媒奖、科普管理优秀奖、优秀科普志愿者奖及若干提名奖。第七条 科普杰出人物奖授予在本市长期从事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或其它科普公益项目,尤其在提高公民科学素养或在科研项目科普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影响力、产生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并具有典型、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的个人。

第八条 科普贡献奖授予在本市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管理或其它科普公益项目中产生显著效益,已具有典型、代表性科普项目成果的个人或组织。

第九条 科普成果奖授予优秀科普作品(含图书(著作、译著、编著)、科普影视作品、科普音像制品、原创性优秀科普文艺作品(科普剧目、科普广播剧)、科普展教具(含展品和展项))和科普活动等项目。

第十条 科普传媒奖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备案)的,专门或主要从事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科普传播载体,包括电视的科普频道或栏目、广播的科普频段或栏目、科普报刊或专栏、科普网站、科普新媒体等项目。

第十一条 科普管理优秀奖授予长期在本市各区科技、教育、文化、环保、医药卫生等相关领域推动科普工作的管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已具有典型、代表性科普品牌成果的个人。

    第十二条 优秀科普志愿者奖授予在本市长期从事科普志愿服务工作,在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等志愿者组织注册备案的,具有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并能直接或间接为上海科普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第三章 奖项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上海科普奖每年组织一次评奖,并进行表彰颁奖。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或同一申报个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奖项,违规者将视为无效申报处理。

第十五条 具有推荐参评科普杰出人物奖科普贡献奖科普成果奖科普传媒奖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市级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三)各区政府及科委、科协、教育局、卫生局等;

(四)市各级协会、学会;

(五)上海市各高校;

(六)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个人)。

第十六条 具有推荐参评“科普管理优秀奖”资格的单位: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二)各区政府及科委、科协。

第十七条 具有推荐参评“优秀科普志愿者奖”资格的单位:

(一)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及各直属总队;

(二)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三)上海科普教育志愿服务总队;

(四)各区科委、科协;

(五)上海科普场馆及基地;

(六)上海市各高校。

第十八条 跨单位、跨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推荐资料,按规定程序推荐。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推荐的申报个人或组织进行初评,按规定的名额进行推荐,并在申报个人或组织的申报表上提出评价意见后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按有关标准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果和推荐意见,由管理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上海科普奖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优秀科普志愿者奖”由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共同颁发证书和奖金。其它社会组织可参与设置奖项,并享有冠名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凡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参与上海科普奖评奖的申报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及推荐个人,由管理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通报批评、撤销奖励、取消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科普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上海科普奖管理办公室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九年四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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